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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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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讲座.docx

    行政诉讼法讲座行政诉讼法讲座第一讲行政诉讼法(上)一、行政诉讼概述1、司法权的制度能力:被动性,专业性,判断性,中立性,程序性。2、行政诉讼的概念、制度价值与特征(1)、概念: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所做的依法裁判的过程。(2)、制度价值:理性促进争议解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民社会活力。3、特征:由专门的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解决争议,遵循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有法定审查对象和审查范围。4、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简史:(1)、第一阶段,初创期(建国-1982年)54宪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宪法依据。(2)、第二阶段,建立期(1982198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起诉行政机关。(3)、第三阶段,完善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做了解释,行政诉讼制度不断成熟。5、行政诉讼的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6、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整体困局行政主导的体制格局,司法制度的能力现状,公民社会的成长规模。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的意义,又称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主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那些行为拥有审查权。(注意这与受理审查范围概念不同)。2、受案范围的制度价值;标志着司法审查权的可得性,标志着当事人的请求权范围,标志着起诉人资格的要件之一。3、基本模式一般模式:列举式,概括式,结合式第二讲受案范围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演进和划分标准(一)、制度演进:1.单行法确定阶段2、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司法解释适度扩大阶段,肯定概括式与否定列举式相结合。4、行政诉讼的法定阶段(二)、划分标准:行为标准,人身财产权标准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1.正面可以受理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不作为,2、反面排除范围:国家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效力的反复适用性、效力的普遍性、对象的不特定性),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终局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与特定事项作出的行政内部最终解决效力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30.2,第14条。3、司法解释作出的反面排除行为举要;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处罚行为还没有实际作出、内部工作行为)。三、管辖1.行政审判体制的基本类型:行政法院型,普通法院型。第三讲管辖一、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1、现状:基本特征:司法一元制,行政诉讼是由普通法院审理,审判由四级法院。2、改革与完善:设立行政法院,改革现行管辖制度。二、我国现行管辖制度的基本内容1.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3、确定管辖的基本因素:人民法院(法院的级别和管辖地域),当事人(当事人的居住地、争议标的地)、行政机关。3、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法院案件的数量平衡,原则性与灵和性相结合,案件性质与法院体系想适用。4、法定管辖制度:1)、级别管辖a、基层法院一般规则,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变通规则,b、中级法院的管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很强的案件(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不动产登记的除外),重大复杂的案件(反倾销反补贴一审案件)2、地域管辖:a、一般规则;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b、特殊规则:1)、共同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2)、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有三类,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诉讼,二是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被拆除提起的诉讼,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诉讼。3、避免管辖权冲突的规则:a、管辖权冲突;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认为同一案件属于自己管辖或者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b,移送管辖:c、指定管辖:第四讲行政诉讼当事人一、当事人的基本概念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和应诉的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意思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进入的行政诉讼程序,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1.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独立的诉讼资格和名义。2、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3、受到行政裁判结果的约束。三、原告的基本理论1.基本概念和地位:a、概念:任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涉诉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特征: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产生在法院受理之后,需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直接的利害关系)。2)、区别:原告不同于起诉人,一是起诉人不一定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二是案件没有受理之前,只有起诉人没有原告。b、原告的法律地位:1)、在诉讼中拥有的权利依据应该履行的义务。权利:平等对待权(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获取诉讼资料和必要信信息的权利,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陈述与辩论的权利,提交证据的主张的权利(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出上诉的权利,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2、原告资格a、原告资格的含义:能够表明自己有权发动诉讼的一种资格。区别: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资格),起诉条件的规定包含了原告资格的认定,同时还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与理由、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与关系以及符合起诉期限、复议与诉讼程序关系等条件。b、设置原告资格的目的与准则防止全民诉讼,节约诉讼资源,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另一方面要确保被侵犯权利得到救济。3、世界经验a、德国经验:受案范围与诉讼类型两个方面来规定原告资格。b、法国经验:无利益,无诉讼。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和事实上的利益。即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美国经验:经历了法定权利受损标准到事实权利实际权利受损标准到不利影响标准。5英国经验:足够利益标准。e、日本经验:法律上的利益标准。总结;世界一般经验是原告资格越来越放宽。基本模式是客观秩序维护模式与主观权利保障模式。四、被告的基本确认规则1.概念: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需要承担诉讼形式上的被告角色。本质上是诉讼责任而,非实体责任。2、具体的被告资格1)、行政机关直接侵权告该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告该组织幅度越权告做出决定的组织,种类越权告授权的组织(如派出所,罚款超过500元,告派出所,派出所做出拘留的,告公安局)。3)、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的原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原告选择被告,不服原决定的告原机关,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想告谁就告谁),告复议机关。4)、共同侵权的都是被告,5)、阶段性的行政行为侵权,谁盖章告谁。都盖章的都告。6、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由继续行使权利的机关做被告,没有继续行使权利的机关的做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是被告,7)、接受委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委托的机关是被告。第五讲行政诉讼第三人一、概念: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应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1.如何判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对他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进行了得失、增加或变更。2、意义: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简化诉讼程序,促进诉讼经济。二、第三人的类型1)、权利关系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第三人);2)、义务关系的第三人(相当于被告的第三人);3)、事实关系的第三人(相当于证人的第三人)。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及程序性权利1)、参加诉讼的程序:申请参加诉讼;法院职权通知参加诉讼。2)、参加诉讼的程序性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阅卷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三、证据制度1、证据的概念:我国实务界通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材料与证据事实的统一,是法官通过诉讼程序来使用并能否反映案件事实的材料和手段。2、何为行政诉讼证据: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手段。包括一般诉讼证据和可定案的诉讼证据。3、可定案的标准:可以使理智的人做出裁判的那种证据。如果从用以佐证事实裁判的证据中能够合理的推导出事实的存在,这种证据就是可定案的证据。4、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学理上的分类: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是否用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争议的证据)。2)、制定法律上的分类:一是书证,有内容性;直接性;案卷性(书面性)。二是物证,客观性,形成性,有限性(哑巴证据)。三是视听资料,科学性,便利性,直观性。四是证人证言,主观性,易变性证人不能参加开庭旁听)。五是当事人陈述,双重性,时间性(必须在行政诉讼中做出)六是鉴定结论,专业性,间接性(不解决法律问题),意见性。七是勘验笔录,客观性,综合性。八是现场笔录,客观性行政性。5、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1)、举证责任与举证期限,a、我国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我国实行的举证责任即包括说服责任也包括推进责任。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起诉人对其具备起诉资格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推进责任;我国飞举证责任、提出证据的权利与提出证据的义务并存。说服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享有提出证据权利和承担提出证据的义务;第三人依法享有提出证据的权利。第六讲证据举证质证制度一、举证期限1、含义,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举出证据,否则视为没有承担举证的义务和放弃举证的权利。2、被告是举证期限的规定,被告要在法院立案后10天以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视为行政行为不合法。3、原告和第三人举证期限的规定二,质证1、质证的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质证范围,也就是那些证据要质证。1)、以质证为原则,不质证为例外。基本规则: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未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例外规则:庭前证据交换没有争议的事实的证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请求予以认可的事实、或众所周知的事实。2)、质证的形式规则:交叉询问规则,我国的特点具有对抗性和对立性。3)、质证的具体实体规则,a、对法院以职权调取的证据质证规则,一是以职权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只需向当事人展示;二是以申请调取的证据要公开质证。b、对涉密的证据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能公开质证。泰对书证物质视听资料的质证,一般需要对原件原物进行质证,视听资料需要当庭播放或演示。d、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资格,证人出庭的义务。具体规则:普通证人以出庭为原则,以书面为例外。执法人员以书面为原则,以出庭为例外(维护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威和行政执法工作效率)。e、证人隔断规则与证人亲历规则,多个证据应分别在法庭上作证,不能同时在法庭作证。证人必须的亲自看见知道的证据。第七讲认证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是指侵害他人隐私,在公共场合录,拍的有效);3)、以威逼利诱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经过技术处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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