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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华达货站“12.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资源ID:1103724       资源大小:18.83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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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华达货站“12.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华达货站“12.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绐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020年12月27日18时48分,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华达货站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道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道外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讯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查明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华达货站: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刘中正,经营场所:禧龙物流市场西区C2-1、2-2、2-3、2-4号,注册日期:2012年6月11日,经营范围:货物受理,注册号:230104600679965o(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地点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西区C2-1号,一辆车牌号为黑MNOO32装载货物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停靠在货站内,一台叉车停靠在半挂牵引车后侧轮处,叉车叉拖上放有装卸货品,崔玉辉(死者)躺在车厢南侧靠近牵引车车厢尾部,头朝东脚朝西,俯卧于地面,地面留有大量血迹。二、事故经过、抢险救援及报告情况(一)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20年12月27日,道外区先锋路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西区C2-1号华达货站工人崔玉辉(死者)、李树明二人负责为货车装货,18时44分,崔玉辉开叉车运送货物到货车跟前,将叉车拍子上的货物提升至货车车厢内,二人在货车车厢中间位置开始整理货物,18时47分,崔玉辉取货时没有抓牢货物,脚下失滑造成身体失稳,从货车车厢上停放叉车一侧位置坠落至地面,李树明发现后立即去办公室报告,在办公室工人户广明电话通知李广峰,崔玉辉从车上坠落,李广峰电话通知户广明拨打120,几分钟后,120到现场确认崔玉辉已无生命特征。(二)事故报告情况2020年12月27日19时30分道外区化工街派出所接到报警,20时道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道外公安分局报告。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籍田贝伤亡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崔玉辉51男汉232103197007*黑龙江省五常市死亡50四、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经过现场勘察、走访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崔玉辉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在高度为2.9米的挂车上码放货物,拖拽货物时未抓牢脱手,脚下失滑造成身体失稳坠落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华达货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安全观念淡化,自我防护意识缺乏。(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华达货站”12.27高处坠落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刘中正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华达货站法定代表人,货站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用工单位要吸取事故血的教训,加强对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醒工作人员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安全作业。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华达货站”12.2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2021年II月4日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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