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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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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组织相关评价主体,按照本细则的评价标准和方法,通过量化打分等方式,对满足参评标准的被评价主体在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评价主体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其委托部门,下同),以及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含其委托的代建单位、招标人和监理单位,下同)。被评价主体包括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投标或实施的施工企业。参评标准按照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参评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信用评价结果包括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评价等级。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失信行为实行“谁发现谁认定,谁认定谁评价”,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直管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组织高速公路和省直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及相关评价主体,在“辽宁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以及相关信用评价信息;(四)审核、发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上报交通运输部;(五)调查、处理有关信用评价工作的申诉、投诉、举报。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承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对各相关评价主体在“信用系统”中填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第六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在“信用系统”中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二)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市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三)负责指导所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工作,收集、汇总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四)按要求及时在“信用系统”中报送相关评价信息,并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上报本市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情况。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在“信息系统”报送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二)负责收集、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相关县级评价主体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三)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县(区、县级市,下同)相关信用评价信息。第八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评价周期内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他行为扣分计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评价标准和计算公式按照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和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执行。第九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得分(X)分别为:AA级:X295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第十条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等;(二)项目管理法人在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第十一条信用评价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方式:(一)定期评价是指对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信用行为的周期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二)动态评价是指企业出现可直接认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并立即生效的信用评价行为。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评价主体仅评价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被评价主体,填写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二)履约行为评价。评价主体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不良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三)其他行为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评价主体存在的其他不良行为进行实时评价,填写确认单并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入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评价主体应按以下要求上报相关信用评价信息:1.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法人应于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系统”中创建项目信息,并完善标段信息和中标单位信息。2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评价主体应于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涉及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收集、上报和“信用系统”录入工作。3 .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对各市相关部门及各评价主体通过“信用系统”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并于次年2月20日前完成本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的录入工作。(五)省交通运输厅于次年3月10日前,按照AA级企业不超过企业总数30%的比例,形成前一年度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受理申诉、投诉和举报。于次年3月31日前发布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报交通运输部。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动态评价程序为:由评价主体提出,即时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公示、公告后立即生效。第十四条企业存在上一年度未被发现且不属于动态评价范围的失信行为时,相应评价主体发现后应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补充扣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重新计算该企业上一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得分并认定评价等级。涉及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调整的,经公示后予以重新公告发布。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定期评价)有效期1年,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原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六条动态评价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延续,评价等级有效期结束后未获得新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确定投标时信用评价等级。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被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等级为D级的时间不短于行政处罚期限。第十七条企业具备有效的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投标按其认定;不具备时,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一)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二)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认定。(三)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超过三年(自然年,下同)的按B级认定,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C级认定。(四)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成员企业中信用评价等级最低的认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八条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评价主体应建立本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工程项目、标段及相关从业企业信息,客观、公正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扣分依据等信用评价信息。被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在签署确认单时标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被评价主体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的,视其对信用评价扣分无异议,由评价主体在确认单上注明。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管理、保证评价工作质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要保证对其具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工程项目不少1次的监督检查,项目管理法人要保证对其管理的项目不少于2次的检查。各市每年上报的信用评价信息,要保证本市所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参评施工企业汇总后的信用评价信息,按照附件2方式计算后,总分达到95分及以上的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全部参评施工企业数量的20%o第二十条施工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或工程实施的,联合体中一个成员企业有失信行为,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总承包企业有失信行为的,分包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企业有失信行为的,总承包企业按相应标准扣分。第二十一条企业资质升级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时,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评价等级。企业合并时,合并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合并前较低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确定。第二十二条在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企业信用等级应予以应用,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履约信誉项评分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第二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对公示的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限内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应提交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及时组织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公路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辽交公水规12021)3号)同时废止。附件:1.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参评标准2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3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4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分确认单附件1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参评标准一、参评标段范围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单个施工标段合同总额超过400万的,纳入施工企业参评范围。对于多个项目捆绑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的,按一个标段参与评价。二、参评企业范围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或公路养护资质,参与参评标段施工投标或实施的施工企业,纳入参评范围。三、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参评标准1 .投标行为评价,其所参与标段施工招标已完成,中标人已确定。2 .履约行为评价,其所参与标段包含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养护项目为开工报告)已完成,未交工验收或当年交工验收,且年度完成合同额达到标段总合同额15%及以上。四、其他情况1 .当年新开工、在建标段,施工企业年度完成合同额不足标段总合同额15%的,其履约行为扣分计入该标段后一评价年度并累计计算,参与后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评价。2 .当年交工标段,施工企业年度完成合同额不足标段总合同额15%的,其履约行为扣分在标段前一评价年度企业履约行为得分基础上予以扣除,参与当前评价年度信用等级评价。3 .施工企业参与标段不在参评项目范围内,但在投标、履约过程中出现附件2中可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时,企业当前评价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也直接确定为D级。附件2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失信行为认定等级或扣分标准说明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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