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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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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docx

    附件1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序违法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免罚条件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L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改正;4 .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营许可证的条件。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中之一的;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L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L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6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7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1 .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Q8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L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注:1.本清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 .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3 .首次违法是指经营主体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同一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首次违法。4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本清单。附件2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违法行为类型处罚依据免罚条件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L属于食品经营环节;2 .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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