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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45讲_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的保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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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考试-(法律)第45讲_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的保全.docx

    第一节债法基本理论【考点3债的分类(熟悉)(P214)1.意定之债VS法定之债类型概念举例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包含单方法律行为之债和双方法律行为之债遗赠、单方允诺、合同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2.实物之债VS货币之债VS利息之债VS劳务之债VS智慧成果之债VS损害赔偿之债类型概念实物之债以实物为给付标的。又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货币之债以货币为给付标的【提示】货币是特殊种类物(所有权与占有不分离),原则上仅发生给付迟延,不发生给付不能,亦不发生不可抗力免责利息之债以给付利息为标的劳务之债以提供劳务为给付标的,如演出、雇佣、修理等【提示】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一般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未经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履行。劳务之债不得强制履行,只能通过损害赔偿予以救济智慧成果之债以著作物、专利、商标和技术秘密等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如专利权转让、商标权转让损害赔偿之债如因侵权行为、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产生的损害等,须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债务3 .单数主体之债VS复数主体之债类型概念单数主体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人复数主体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4 .按份之债VS连带之债(根据对“复数主体”之债的内部关系划分)(1)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分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各自份额负担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借款100万甲公司分立乙公司丙公司乙公司、丙公司、A银行约定:乙公司偿还5。万、丙公司偿还50万(2)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的发生,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借款100万甲公司A银行分立乙公司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 偿还100万, 也可要求丙公 司偿还100万分立乙公司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 偿还100万, 也可要求丙公 司偿还100万连带之债的效力(2020年新增)连带债务人内部份额的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内部追偿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连带债务涉他效力(八)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B)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C)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D)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借款100万甲公司连带债权人内部份额的确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内部返还实际受领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连带债权涉他效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力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连带债权人的债5.可分之债VS不可分之债(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类型概念可分之债以同一可分给付为标的,其债权可分享或其债务可分担的复数主体之债。可分割履行,如先交付50台电脑,再交付另外50台电脑不可分之债以同一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复数主体之债,不可分割履行。如数人共同承租一套公寓6.简单之债VS选择之债VS任意之债类型概念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只有一宗,当事人只能按该宗标的履行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数宗,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选择权归属与移转】(2020年新增)(1)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2)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约定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交付冰箱一台,但可以一台洗衣机代替借款100万乙公司甲公司A银行分立丙公司可要求乙公司 偿还100万, 也可要求丙公 司偿还100万7 .主债VS从债类型概念主债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从债从属于主债并且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提示】主债与从债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从债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如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前者为主债。后者为从债8 .一时之债VS持续之债类型概念一时之债只须一次给付即可完成的债。如买卖合同持续之债以持续性给付为标的的债。持续性给付,是指内容和范围受债的存在时间左右的给付,给付义务随时间的经过而陆续履行。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9 .自然之债VS法定之债类型概念自然之债不受法律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法定之债(广义)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受法律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例题单选题】连带之债的特征之一是()。(2018年)A.债权人之间约定按照份额享有权利B.债权人可以依法或依约请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C.各债务人仅负有履行部分债务的义务D.债务人之间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负担债务【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按份债权;(2)选项C:属于按份债务;(3)选项D:该约定经过债权同意,则属于按份债务,未经过债权人同意,则属于连带债务。【考点4债的效力(掌握)(P217)1.债权的效力种类含义关系请求力债权人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效力只有请求力不足以保障其给付利益时才需要执行力有些债权虽不具有请求力与执行力,但仍具有保持力执行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保持力债权人得以保持所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效力。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2.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效力的减损)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者未为给付完成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对协助义务的违反(违反诚信原则)构成要件须有履行上需要债权人协助的债务须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提出给付,使债权人处于可予受领的状态须债权人未予受领,包括不能受领和拒绝受领两种情况法律后果减免债务人的责任使债权人承受不利益。如债务人注意义务减轻、停止支付利息、孳息返还范围缩小、危险负担转移、费用赔偿产生及债务人可以自行消灭债务等【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及其构成要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7年)A.受领迟延是指债务人违反诚信原则B.构成受领迟延须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提出给付,使债权人处于可领受状态C.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对协助义务的违反D.构成受领迟延须债权人未予受领,包括不能受领和拒绝受领E.受领迟延是指债务人超过时间未予给付【答案】BCD【解析】(1)选项A:受领迟延是“债权人”违反诚信原则。(2)选项E:受领迟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已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未为给付完成提供必要协助的事实。债务人超过时间未予给付可能构成给付迟延。3.债务的效力(以给付义务为核心的义务群)类型具体解释举例给付义务“主、从”主给付义务: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甲将自有汽车卖与乙,交付汽车是主给付义务,交付该车的相关资料是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决定债的关系类型,辅助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就从给付义务独立诉请履行给付义务“原、次”原给付义务:债原本存在的给付义务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义务、买方支付价款义务次给付义务: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买卖合同中,因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致买方遭受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附随义务根据诚信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提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2020年新增)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前合同义务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时所负担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义务属于前合同义务: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2020年新增)后合同义务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终了善后事务所负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后合同义务多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但也不妨约定【提示】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2020年新增)受雇人离职后不得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总结】给付,主给付义务(修本义务)从给付义务(辅助义务)原给付义务(债原本存在的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Ir先合同义务(为订立合同 而进行接触时所负担的说 明, 告知、注重等义务)订文t tllh t用Rl义务Cfitt.照 耳、保护等义务,原则 上发生于知行阶段)后合同义务(合同之债消灭 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 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终了 善后事务所负担的作为或者 不作为义务)O (2016年,经调整)【例题1单选题】下列有关给付义务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使用说明书的义务是附随义务B.宾馆对旅客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从给付义务C.因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致买方遭受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是次给付义务D.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是后合同义务【答案】C【解析】(1)选项A:属于从给付义务;(2)选项B:属于附随义务;(3)选项D:属于主给付义务。【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将一艘货船卖给乙公司。下列关于给付义务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6年)A.甲、乙公司完成交易后对交易所涉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B.甲公司在订立合同前将货船有关情况向乙公司如实告知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从给付义务C.乙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属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D.甲公司将货船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交与乙公司的义务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E.甲公司交付货船的义务属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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