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禁止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注释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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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禁止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注释稿.docx
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禁止区划定方案(注释稿)为有效控制露天烧烤油烟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人为燃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的函(黔环函(2023)101号)及州人民政府有关批示,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编制说明:此段为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心城区露天烧烤禁止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目的及依据,目的是为加强三都水族自治县露天烧烤管理提供支持及保障。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一、工作目标以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为宗旨,有效控制露天烧烤(含腊制品烟熏)污染,维护城区良好环境,使中心城区重要道路交通顺畅,城乡环境更加干净、整洁、有序,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打造低碳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态宜居城市。编制说明:此段为方案编制工作目标。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二、禁止区域及管理要求(一)重点管控内容露天烧烤(含腊制品烟熏)(二)禁止区域1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2 .居民居住区内;3 .其他禁止区域:(1)北至建设东路一建设西路、东至环城东路、南至都柳江、西至建设西路与河滨东路交会处合围区域;(2)北至都柳江、东至都柳江、南至县福利中心一三都四小一城南社区、西至G243合围区域;(3)北至滨江西路与三合路交会处、东至都柳江、南至滨江西路、西至都市华庭合围区域;4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需要,临时扩大的禁止区域。(三)管控要求除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夜市经营点和在规定的时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禁止区域内有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含腊制品烟熏)提供设施及场地等,禁止时间为全时段。在中心城区其他非露天烧烤禁止区,城区各级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科学规划设置集中烧烤区,从事露天烧烤经营活动者应安装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处理设施,并做好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编制说明:此段为方案具体露天烧烤禁止区域及管理要求。编制依据:1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禁止在城镇建成区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2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人为燃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的函(黔环函(2023)IOl号)四、主要工作任务:“禁止露天烧(熏)区域:以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区域为重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区域,其他重点保护区域。管控要求:禁止露天烧(熏)区域全时段禁止露天烧烤和腊制品烟熏。”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实际,编制露天烧烤禁止区范围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