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环保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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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照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环保行政调解,是本局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受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第三条成立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法规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局综治办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或指定本单位一人)为行政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纠纷调解工作;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本局法
2、律顾问)为本局特邀行政调解员,视调解案件的情况需要,委派相关律师参加调解工作。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二)每半年一次听取纠纷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各部门,纠纷的协调工作;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通知相关部门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四)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五)将纠纷调解工作每半年总结一次,报告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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