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买卖协议(3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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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房屋买卖协议(32篇)东莞市房屋买卖协议(通用32篇)东莞市房屋买卖协议篇1出卖方:买受方: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出卖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共,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为O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士%时,房价款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土%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
2、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3._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第四条价格。按计算,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第五条付款方式。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亿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六条交付期限。出卖方应于
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
4、O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按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
5、行。3._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买受方损失。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
6、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五条本合同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各方当事人签章出卖方:买受方:本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理人:法
7、定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日期:年一月一日签署日期:签于:打印人:打印日期:年月日东莞市房屋买卖协议篇2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出卖存量房的具体状况如下:(一)存量房座落在市【区】【路】号幢室(车)库等部位:权属证号为:类型:_用途:结构:(二)建筑面积平方米(含1【面积平方米)。(三)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非存量房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详见附件一)。(四)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租赁、相邻等其他关系)(详见附件四)。甲方已如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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