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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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2017年1月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5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预测、协助、监管、服务等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2、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金融、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工作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准确提供所需信息。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时,应当会商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
3、入目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等信息,为财政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依据。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限、内容、方式,及时准确提供下列涉税信息:(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二)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技改项目备案;(三)地籍信息、土地出让和转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四)矿业权出让、变更、转让;(五)车辆、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
4、六)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七)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八)商业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九)其他涉税信息。第八条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有产权证件的动产、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依法协助查询和提供相关信息。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撤销以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并协助查处涉嫌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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