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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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0年7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7月13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7月1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及管理权限,将其执法工作细化落实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并对其实行监督、考核的一种制度。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
2、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省区域内中央直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执法任务进行分解,细化责任,量化目标,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其各自的执法依据、范围、任务、权限、程序、现任和各项工作目标。执法目标应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便于实际操作和评议考核。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及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做到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
3、区域、本机关、本单位正确有效实施。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建立以行政首长现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第七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明确行政首长的执法职责;(二)确定内部各处、科、室、所、队等执法机构或者组织的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廉政、勤政的各项要求;(四)制定对各部门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五)制定奖惩办法,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奖惩等结合起来。第八条两个以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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