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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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1日省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4月2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
2、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第二章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O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登记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工作,并有权责令改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不当登记行为。第六条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或备案:(一)省级事业单位;(二)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的事业单位;(三)其他单位举办的冠以青海省行政区域名称
3、字样的事业单位;(四)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前款所列事业单位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第七条州(地、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登记管理。第八条申请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完整的财务制度和经费来源;(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分支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事业单位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不进行事
4、业单位登记。第十条事业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在登记时可按与其主要职责相符的机构名称进行登记,其他名称在申请表的备柱栏内予以注明,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可与主名称并列填写。事业单位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使用重复的名称。第三章设立登记和公告第十一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填写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冢旨和业务范围;(五)经费来源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六)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简历、任现职的有关材料);(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材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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