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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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2010年7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8月6日省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生态立省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对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动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对策,包括气
2、候变化的适应与减缓。第三条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当遵循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应对、广泛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绿色投入,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理念。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积极
3、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鼓励公众选择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自觉履行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适应气候变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绿色发展,逐步形成生态、资源、人口、经济相协调的发展格局。第七条坚持工程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方针,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大三江源地区、青海湖流域等典型生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节水用水管理制度,采取防治水污染的
4、对策和措施,有效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开展以抗旱、防雹、水库增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生态环境保护等为目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九条推进农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牧业、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植树造林工程,坚持以草定畜、控制草原载畜量,扩大森林覆盖率,发展碳汇林业,遏制生态环境退化,增强农田、草原和森林的碳汇功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发展旅游产业与建设生态文明相结合,科学利用原生态和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第十一条铁路、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铁路、公路沿线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
5、预警,开展多年冻土区铁路、公路冻胀、融沉等防治工程技术研究。第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候变化监测与评估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开展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青海省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及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三条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规避气候变化带来的气候风险,对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程序,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减缓气候变化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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