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取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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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取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取证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执法时,除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应当经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方
2、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第四条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第五条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应当依法保密,不得用于与案件办理无关的活动。第二章证据的种类及取证要求第六条证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中收集、调取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证明违法事实及其性质、程度的材料;证明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材料;证明案件管辖权的材料;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第七条市场监管行
3、政执法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八条书证、物证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证据出处、出证日期,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视听资料应是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始内容一致,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条电子数据
4、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根据案件查办需要,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执法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第十一条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证人证言中的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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