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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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2002年8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根据2012年2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
2、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计划
3、、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并应遵循统一储备、统一整治、统一调配、统一供给、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储备、整治国有土地,并应根据加强宏观调控与降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储备整治总量与储备期,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第七条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应经储备整治后方可出让。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控制性详
4、细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土地供给与需求实际等因素,草拟年度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明确拟储备土地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后纳入储备范围:(一)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二)无主地;(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四)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五)依法没收的土地;(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七)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原行政划拨土地;(八)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
5、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九)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十)因土地整治的需要,经依法批准收购的土地;(十一)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农用地转用,需依法办理征用、转用手续并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纳入储备范围。第十条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宿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含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储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储备范围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储备用地红线,核发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委托土地储备整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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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 国有土地 储备 整治 管理办法 根据 2012 人民政府 261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