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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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一)全
2、国首创或市属先进;(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第五条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第六条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清:(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第七条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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