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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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1年3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建设,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人工
3、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该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八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或者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二)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等设施;(三)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的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五)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作业指挥人员应不少于2人,火箭发射装置每台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高射炮每门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
4、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高射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由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以及水利等大型工程的布局和运行状况,提出具体布设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气象主管机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第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建设由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人工影响天气高射炮、火箭作业固定站点应当建有符合有关标准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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