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连农规〔2023〕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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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连农规20231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社会事业局:为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修订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连云港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
2、测制度等要求,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质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第三条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综合评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第四条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逐级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县(区)示
3、范社分配名额。第二章申报标准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组织运行规范1、组织运转正常。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2、管理规范有效。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行,制定章程和成员管理、社务公开、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盈余分配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二)生产经营良好3、守法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恪守信誉。没有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4、规模实力较强。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
4、员数量可适当放宽。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3个以上。5、推行标准生产。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重视生产(质量)安全,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发展互联网+,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及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6、品质优销售稳。产业特色明显,产品质量优良,产品销售稳定,有一定品牌知名度。(三)服务成效明显7、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50%以上。8、带动效果较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显著,成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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