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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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0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
2、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第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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