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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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修正后文本)(2011年9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禽的保护、培育及合理利用,规范种畜禽生产管理工作,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及配套系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资源开
2、发利用、畜禽品种改良规划、新品种及配套系的培育、进出口计划;(二)依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验收和发证工作;(三)负责种畜禽宣传推广工作,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四)组织培训种畜禽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五)建立畜禽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库;(六)开展种畜禽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第五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本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3、,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划定保护区、禁止引入外来品种等有效措施实施保护。第八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和向境外输出或者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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