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灌政规发〔2023〕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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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关于印发灌云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灌政规发20236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灌云县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公开发布)灌云县人民政府2023年11月30日灌云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本办
2、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投
3、标行政监督部门。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梳理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立项备案项目的交易情况,并定期将招标情况通报实施主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交通运输、县水利、县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范招标,及时向县纪委移交应进未进等违纪违规线索;县财政部门(国资办)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预算评审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
4、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积极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共同规范招投标行为。县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相关的招标采购工作。第七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开展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招标活动,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严格执行
5、强制招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招标人应当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不得以时间紧、上级领导要求为由规避招标投标。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核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全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工作,其他项目根据本单位招标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在灌云县非必须公开招标内控专区发布招标信息。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招标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不发布招标计划。第十一条对列入地方政府发展目标任务的项目,暂时不能提供立项批文的,项目实施部门提供县政府的目标任务计划、会议纪要等文件后,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启动容缺机制,暂时同意其在监管系统平台继续履行工程项目登记、招标发包等手续,待项目立项批文完成后及时补充完善有关文件资料。第十
7、二条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或者范围。县行政审批部门汇总各代理机构在本县承接业务的情况供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参考。未经委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和个人进行项目代理。代理机构及相关代理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回避。代理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发现后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第十三条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
8、标准和时间。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资料;不得以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提高编制招标文件质量。招标人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搜集、数据收集整理、网络或纸质问卷调查、同类案例分析、电话访谈、实地考察、与会座谈交流、当面深度访谈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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