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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壮大绿色建筑产业链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47号),指导各市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河南城建学院等单位编制了本指引。编制组经广泛调研,在总结吸收其他省市先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
2、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通过后,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并发布实施本指引。本指引主要包含: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全过程闭环管理;5工程质量管理;6支持政策。本指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南城建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河南城建学院(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邮编:467036)o主编单位:河南城建学院参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总站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中豫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省直机关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中州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
3、南黄国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郑州大学安阳工学院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溪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舞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服务中心曾繁娜 张翔 张剑锋 李遐马运超刘彪 司会英李奇琪 石彬贾炳 胡友洲付俊旺编制人员:卢方超王渊王建芳孟旭张超李攀党敬川李坤陆卫明孙大成刘旭阳王怡方李海艳蔡磊杜雅峰王建平陈强孟伟审查人员:楚景初岳建中王发武刘继鹏白山1总贝I-1-2术语-2-3基本规定-3-4全过程闭环管理-5-4.1 一般规定-5-4.2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环节-6-4.3 工程建设许可环节-7-4.4 施工图审查环节-8-4.5 施工
4、许可环节-9-4.6 竣工验收环节-9-5工程质量管理-H-5.1 一般规定-11-5.2 质量责任管理-11-5.3 质量管控制度-12-5.4 工程质量资料管理-14-5.5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16-6支持政策-18-附录A装配式建筑领域技术标准汇总-20-附录B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评估表-23-附录C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要求-25-附录D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要求-27-附录E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要求-28-附录F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要求-30-附录G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要求-32-附录H质量安全检查实施要点-33-1总则.o.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持续深入发展,规范全过程管理,落实相关约束激
5、励政策,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1.0.2各地新建民用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含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社会投资项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以及现行国家、地方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1.0.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装配式建筑管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办法。2术语2.0.1装配式建筑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可分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2.0.2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
6、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2.03国有资金项目国有资金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0.4社会投资项目社会企业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自己筹措资金为主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在本导则中按社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2.0.5设计阶段预评价在设计阶段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对装配
7、式建筑项目进行预先评价的活动。2.0.6建设条件意见建设条件意见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拟开发项目的有关建设内容提出的具体意见。3基本规定3.0.1全省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含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社会投资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场馆建筑及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主导项目应满足装配式建筑标准。航空港区等开发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装配率不低于50%o3.0.2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加强联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本地装配式建筑发
8、展。3.0.3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监督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将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纳入绿色建筑产业链发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能耗”双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等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3.0.4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动态跟踪各县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定期通报工作亮点与存在的问题。3.0.5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跟踪指导,对未实施或者擅自变更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措施,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3.0.6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全过程质量安
9、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及追溯制度,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3.0.7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并出台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充分发挥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创新平台、学会协会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快培养装配式建筑管理、技术及产业技能人才。3.0.8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4全过程闭环管理4.1 一般规定4.1.1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重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
10、验收四个环节抓好实施推进。4.1.2 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宜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等,科学制定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确定总体发展目标、重点实施区域及控制性指标等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4.1.3 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宜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在每年土地出让计划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供地面积及占全年出让和划拨土地的比例。4.1.4 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宜按照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分别确定装配式建筑项目
11、计戈J,并建立本年度装配式建筑项目库,明确项目的名称、位置、类别、规模、开工竣工时间等信息,进一步强化项目源头的立项管控。鼓励集中地块整体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规模化建设。4.1.5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应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纳入出让条件,明确装配式建筑标准。4.1.6 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设计阶段组织专家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出具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4.1.7 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以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对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监督落实。4.1.8 以下项目可不
12、实施装配式建筑:1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2当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地上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IOoOOnf,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0%,或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非居住功能单体建筑;3当工业建设类项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发楼等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5000m2,且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7%,或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户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4.1.9 因技术原因等拟不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且4/5及以上专家同
13、意方为通过,论证意见应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并存档。4.2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环节4.2.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依据其提出的宗地位置、不动产单元代码、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及时提出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及装配率指标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意见。4.2.2 各市、县(市、区)要把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条件,在土地供应时纳入供地方案,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附件纳入土地使用合同中。4.2.3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与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将建设条件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内容。4.2.4 建设单位应
14、结合建设条件意见书等,根据项目性质及规模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实施比例及装配率指标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在规划总平面图上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实施比例和装配率指标。4.3 工程建设许可环节4.3.1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属于建设单位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予以调整。4.3.2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增加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并包含以下内容:1装配式建筑配建面积说明的规划总平面图;2实施楼号(编码)及其单体装配率指标;3主体结构体系技术方案或说明;4围护墙和内隔墙体系的技术方案或说
15、明;5装修和机电设备管线的做法说明;6提高与创新技术方案或说明。1.1.3 需要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宜结合项目情况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并包含以下内容:1规划总平面图中应包含装配式建筑的配建面积(或比例)、实施楼栋、楼栋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功能等内容;2宜在首期开展装配式建筑实施工作,确实存在困难的,应在修规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时间。1.1.4 在建设条件等土地使用文件中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地块,建设单位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宜执行第4.3.2条和第4.3.3条的相关要求。4.4 施工图审查环节4.4.1 应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政策性和技术性把关作用,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4.2 装配式建筑宜进行设计阶段预评价,确保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在设计阶段落实到位。4.4.3 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请审查,提交的报审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全套设计资料以及其他应送审的相关文件。4.5 .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国家、省现行标准规范等,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复核相关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