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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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三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章畜禽屠宰管理第五章兽医管理第六章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七章监督与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
2、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属地的第一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引导、督促群众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相关义务。第四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海关、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动物
3、防疫工作。第五条【支撑机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畜牧兽医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第六条【市场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无害化处理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以及动物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
4、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七条【奖励与抚恤】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八条【风险评估制度】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的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第九条【强制免疫】省人民政府农
5、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对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十条【监测预警】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
6、监测计划,制定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区域化管理】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省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实际,制定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确定建设范围和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病种,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
7、,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兴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办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市场供应等情况,经评估后可在城市集贸市场、超市等特定区域或者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第十三条【消毒灭源】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凭证运输。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动物交易市场应当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动物定点屠宰场所、动物产品加工场所应当及时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做好消毒和消毒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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