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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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划定、管控、保护、质量建设和优化调整,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布局安排等。第三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涉及的用途管制、监督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
2、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提升和调查监测评价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开展高标准农田种植情况、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同,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高标准农田等数据成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公众责任义务】任何单位
3、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五条【规划优先序和分解落实】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规模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批准后,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保护任务,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组织逐级分解落实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合理控制平原地区城市和山区城市划定比例,确保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第六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4、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合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河道两岸堤防范围内不适宜或者难以稳定利用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以及还牧的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结果报省级人民政
5、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和公开】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依法公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数据信息及时维护和更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第八条【管控保护原则和“三线”协调机制】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用途。禁止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
6、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应当予以保留。对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确需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应当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应当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不扩大。集中连片的梯田和与生态保护对象共生的耕地,确有必要纳入自然保护地,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可以同时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第九条【严格禁止占用情形】禁止下列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
7、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二)制梁场、拌合站等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三)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依法依规批准的除外),以及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等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各类活动;(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纳入生态退耕范围。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土空间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设成高标准农田。第十一条【质量提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推进耕地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退
8、化耕地治理、土壤健康促进、黑土地保护等工作,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保护土生物多样性,治理退化和受污染的永久基本农田。第十二条【质量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等情况开展调查、监测、评价,根据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动态变化情况,指导农业生产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保护。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档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信息。第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将土地综合整治、耕地恢复等新增优质耕地及时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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