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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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压实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有效衔接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所有纳入固定污染源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含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
2、分类执法监管(以下简称“分类执法监管”),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依法纳入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排污单位,按照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行业类别以及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并依据其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类别和环境信用情况,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活动。第四条分类执法监管工作遵循依法监管、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开展分类执法监管,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监管公平公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分类执法监管一般采取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开展,鼓励各地充分运用卫星遥
3、感、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做到线上和线下结合,优化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第六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3月底前形成本辖区分类执法监管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省生态环境厅管理和指导全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工作,制定排污单位分类执法监管办法,负责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分类执法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实施本辖区排污单位分类执法监管工作。第二章排污单位分类第八条根据排污单位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行业类别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将排污单位分为A、B、C三类。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
4、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列为A类;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且不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应当列为B类;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含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应当列为C类。第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排污单位守法情况、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包括环境信用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排污单位分类执法监管类别的调整工作。(一)C类调整为B类情形: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为“A”,且在三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C类排污单位。(二)B类调整为A类情形: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为“A”,且在五年内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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