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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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持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L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至
2、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生活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三)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
3、去联系的人员。(四)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经办程序以及收入核定方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是指申请及已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不动产和动产,主要包括:(一)房屋、耕地、宅基地等不动产。(二)所承包山林、鱼塘等种植、养殖场所中现有种植物、养殖物。(三)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四)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
4、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情况。(五)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车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第五条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按照以下方法评估认定:(一)不动产持有情况按照农业农村、不动产登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或相关购买记录等信息评估。(二)现有种植物、养殖物价值,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三)银行存款按照账户金额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四)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计算。(五)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计算。(六)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确定。(
5、七)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八)车辆持有情况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确定。(九)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评估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研究确定。第六条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的应退出:(一)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的总额,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二)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三)名下有工商登记,或存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四)有承包山林、鱼塘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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