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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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秩序,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在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同时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2、。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建设项目(含农房建设和寺庙建设)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项目应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建设。第五条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
3、区的重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条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是指:(一)核心景区内所有建设项目;(二)规划区内(除核心景区)的下列建设项目:1、公路、索道与缆车;2、旅馆、商店、饭店;3、文体娱乐、游乐建筑设施;4、风景名胜区特有标志建筑;5、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依法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八
4、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应有相应的建设(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选址定点意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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