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根据2013年4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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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2003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赁金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所属国土资源行政主
2、管部门按照土地登记管辖级次具体负责国有土地租赁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五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除外。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
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财政等部门提出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承租人)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后,按照规定每季度逐级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赁金标准、缴款时间、缴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具体格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
4、用权的最高期限,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期限应与建设投资规模相衔接。第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金按实际成交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赁金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土地。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赁金,并遵守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承租人需要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经出租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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