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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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第三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
2、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前款所称非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第四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规格、编制员额、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单位住址及下设的分支机构。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不
3、受非法干预。第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登记管理:(一)省级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二)市(地、州)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地、州)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三)县(市、区)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中央和省外驻川事业单位,由省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第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具体实施登记、赋予代码标识和实行年度检验等工作。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必须自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
4、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核算方式;(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前款第(一)至(四)项和第(六)项条件,而不具备第(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第十二条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三)经费来源证明;(四)
5、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企业法人登记;事业单位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事业单位登记。第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证书。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到有关部门刻制公章和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启用的印章样式报登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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