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2007年7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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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3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修订)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
2、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资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6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三)小城市3元至18元;(四)县城(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12元;(五)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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