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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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1994年9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2003年9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9-1号修订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省的公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兵工作,主要包括平时准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第四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
2、、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第五条征兵工作坚持平时兵员征集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相结合,按照划定的专业技术兵储备区对专业技术兵实行对口征集,定向储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层层签定征兵工作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3、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根据上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审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九条省军区、军分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主管本辖区内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和公安、教育、卫生、民政、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抽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征兵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按照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机关、团体、企业
4、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办理。第十一条公安、卫生、教育、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征兵工作。第三章平时准备第十二条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开始15日前,应当发布兵役登记通告。第十三条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要求到指
5、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的要求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进行兵役登记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辖区适龄公民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意见,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发给四川省公民兵役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每年应持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其进行登记、核验,并将结果通知本人。第十五条县(市、区)兵役机关按照上年度新兵征集任务数的4倍确定预征对象,乡(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六条当年高考后未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和毕业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补充为预征对象。第十七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及时掌握其政治、身体变化情况。对因政治思想和身体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预征对象应当及时调换。第十八条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1个月以上,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及时返回应征。第四章体格检查第十九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的送检比例。乡
7、(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照确定的送检数量,组织预征对象到指定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其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从事过征兵体检工作。体检开始前,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体检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设立规范的体检站或者指定医院负责体检工作。一般设立一组一站。人员较多、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采取一组多站的方式进行。体检实行封闭式管理,体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体检标准和规定,确保体检质量。体检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第二十二条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进行体格抽查和复
8、查。对征集的普通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合格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必须全部复查。对征集的潜艇、潜水兵、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新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全部复查。市、州征兵办公室应当对所属县(市、区)体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必须组织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三条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名单应当及时张榜公布。第五章政治审查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同级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负责组织力量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应征公民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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