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2001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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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2001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和防灾救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是指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路、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设施组成的警报报知系统。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应根据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扩大有效覆盖率。人民防空警报系统采用
2、无线控制和有线控制相结合,广播、电视、计算机和通信等多种媒体配合,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信息传递快速、警报装置灵敏可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规划、建设,并负责检查、指导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第六条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必要的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费用。第七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重要的工矿区及其他需要设立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区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并根据人民防空要求和城
3、市规划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根据人民防空警报系统规划,新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规划布点单位必须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安装本单位设施以外其他设施的特殊情形外,布点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积极提供方便条件,严禁推诿、拒绝和阻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务。第九条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先进技术,能适应现代人民防空要求;(二)技术指标符合省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的标准;(三)设备的元、器件完整,布线整齐,符合使用要求,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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