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建规字〔2023〕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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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建规字(2023)4号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高质量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查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和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消防查验机构实施监督、指导和信用管理工作。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中心(以下简
2、称市消防中心)负责全市消防查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批项目的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市消防中心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市消防中心,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中,应依法常态化归集消防查验机构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服务活动、奖惩情况及其自主申报的信息。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消防查验机构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和其他依法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备案检查时,对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进行检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消防查验机构,针对工程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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