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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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化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化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兴化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兴政办发(2023)17号)、2022年兴化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兴政发(2023)5号)以及我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化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
2、、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兴化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兴化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个人)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科技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清单;(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
3、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科技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四)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六)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七)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八)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4、;(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六)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有
5、资助引导、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资金的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活动开展以及创新成果产出等方面,按我市支持科技相关政策执行。第四章使用和执行第十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十二条市科技局牵头,会同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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