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淮发改规〔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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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淮发改规20232号)各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城管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明确如下:一、收取范围本通知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范围为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
2、业单位(含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二、收费标准(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征收(含单位负担部分3元,个人负担部分2元)。(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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