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民规〔202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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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民规20232号)各县级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工作(一)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及60周岁以上但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2、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65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导致刚性支出连续或累计6个月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
3、成员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包括学前教育、高中(中职)学生、在国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同时符合因重病、重残和因就学扣除收入条件的,可累加扣除,但扣除收入总额不得超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二)完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对主要用于家庭中患有我市规定的重病情形、国家规定的罕见病病种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价值不超过10倍年低保标准的小型生活用汽车,不纳入低保家庭车辆核定范围。对非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两套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房产,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的
4、,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三)完善重残“单人保”政策。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本人,可参照“单人户”单独申请低保。除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财产按照夫妻共同收入、财产认定外,申请人的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均不纳入认定情形,但需按规定计算应当给付的供养费。在评估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规定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可予以豁免。其中,对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
5、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直接予以豁免。成年无业残疾人单独申请纳入低保对象后,按照“单人保中的残疾人计发低保金。(四)完善低保渐退缓退政策。对家庭成员就业创业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渐退缓退期内,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低保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对低保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自收入变动起12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发挥急难救助制度作用(一)加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下的临时救助工作。对受疫情
6、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3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及时将受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暂未就业或失业,且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在受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影响下,可为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适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扩展临时救助方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
7、或者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防灾减灾等保障物资,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特定救助帮扶。各地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等救助的有效衔接,探索实行一次申请、联动救助”,提高救助实效。(二)积极开展急难型临时救助。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无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补充性和过渡性作用,对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申请低收入人口认定期间,可先行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切实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可及性。三、优化救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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