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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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共建共享方式,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公益性文化惠民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全县各文艺社团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组织以外的单位主办的免费为广大群众提供的各类文艺演出,包括:(一)送文艺下基层演出。综合性的优秀文艺节目或优秀戏曲(京剧)
2、等公益性文艺演出送到农村、社区、企业及其他基层地区。(二)节目调演。指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的节目调演,不含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接演出任务。(三)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展演。花鼓灯、路桥木偶、竹贤傩舞、马窝山歌、花灯戏等县级以上表演艺术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县境内巡回展演。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以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一)主要包括两类:1 .依法在县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文艺社团组织。2 .依法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传媒类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文化传媒机构。(二)社会力量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应是独立法人,能够独立
3、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3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4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文艺演出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突出活动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坚持体现特色、严格标准、示范引领,激发广大群众爱党爱乡的热情,营造文明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文化氛围。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演出内容把关,未经把关的节
4、目不允许演出。第五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音乐会、演唱会、演奏会、歌舞表演、展览展示等形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鼓励企业题名专场演出,并承担全部或部分经费。第六条县财政每年安排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补助专项资金2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补助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由县财政局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联合出台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资金规范使用。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以每场演出的规模、节目质量、影响力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一)社团送文艺下基层演出。每场演出演职人员20人以上,节目数在12个以上,整场演出时间60分钟以上,包含声乐、器乐、舞蹈、小品、快板、双簧、三句半、戏曲等四种以上类型节目,到农村每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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