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建房审批加强批后监管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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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建房审批加强批后监管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审批、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引导群众依法依规有序建房,严控新增“两违”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中共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两违”管控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农村建房审批加强批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要求(一)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农村建房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
2、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遵循以下原则:1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已经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拥有完全人口股的股东)的,且户籍在本村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人口;(2)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且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3)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1)自然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2)户籍迁出的(除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服刑人员外);(3)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拔为军官的;(6)移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并取得永久居住权或中国国籍以外的他国国籍的;(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8)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规民约自行规定认定或取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情形(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或取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
4、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二)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常住户口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要遵循“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限定面积”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住宅:1 .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3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
5、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 .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 .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 .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上述47项各镇街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及时报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备案;经认定D级及以上的危房户、受灾户、已入库且经认定的地质灾害受威胁户、建档立卡脱贫户、特困户等的农村建房申请,作为优先审批人群,优先给予审批保障,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2,严格落
6、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3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有偿退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4 .“一户多宅”的;5 .拟建用地范围不符合宅基地面积或层数标准的;6 .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7 .申请范围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 .其他经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三)关于“一户一宅”“户”的认定“一户一宅”是对农村村民拥有宅基地处数的规定,“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户”。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夫妻间分户的
7、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周年及以上且连续三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满两周年的,可以认定分户;2 .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3 .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4 .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只能认定为一户;5 .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被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不得另行分户,且被赡养对象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不得重复使用;6 .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己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且被赡养对象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不得重复使用;
8、7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8,农村特困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予新的建房审批;9.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综上,夫妻只能认定一户;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认定一户;被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认定一户;特殊情形需由成员申请,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四)关于“一户一宅”“宅”的认定“宅”是指宅基地,通常是以村民实际占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进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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