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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与行政备案的实施,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促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以及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下简称“高危体育项目”)的经营许可、行政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危体育项目,按照国务院体育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以下各类场所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一)造浪
2、池、冲浪池、模拟滑雪场等游艺类、模拟类场所;(二)供不满三周岁婴幼儿使用的水育类场所;(三)供个人、家庭生活使用且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四)竞技体育训练单位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自有且不对公众开放或者提供其他高危体育项目相关公益服务的场所。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提供高危体育项目有偿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备案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经营者以外其他提供高危体育项目相应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各类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按照本办法行政备案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不对外开放,仅面向本单位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等内
3、部人员提供有偿服务的;(二)学校自有,不对外开放,仅面向在校教职工、学生等内部人员提供有偿服务的;(三)居住小区配套,不对外开放,仅面向业主、租户等内部人员提供无偿服务的。第四条(协调机制)本市建立高危体育项目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由体育部门牵头,文化旅游、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建设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负责统筹指导本市高危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高危体育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制定联合执法、问题线索协同处置等跨部门监管标准、规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体育局负责本市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行政备案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区体育部门
4、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行政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在文化、娱乐、旅游、文物等场所内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文化旅游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市教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在学校内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在校师生参与高危体育项目安全教育和精准管理,保障生命安全。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治安管理,对高危体育项目人员伤亡事件开展调查、取证,督促高危体育项目经营主体和备案主体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经
5、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相关区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加强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指导相关区加强对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以及督促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依法履行对平台内高危体育项目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对高危体育项目场所内涉及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高危体育项目场所内涉及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建设管理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改建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高危体育项目场地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切实加强高危体育项目场地安全管理。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相关区对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日常消防进行监督管理;对
6、高危体育项目场所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对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业务管理)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本市高危体育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应当将相关管理文件、实施监管情况定期报送市体育部门。上海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高危体育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本市各级高危体育项目协会等相关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职责及章程规定,做好高危体育项目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开展从业人员能力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第七条(数字管理)市、区体育部门依法推进本市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数字化转型以及信息
7、化建设工作,推进中枢管理平台建设,制定统一业务流程和数据接口格式,接入公共体育设施入场情况、开放情况、安全预警、救助人员在岗监测等数据,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力、”平台提供预约、查询等便民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入相关平台,并为市民提供信息查询、预约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危体育项目场所在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人防+技防”安全预警场景应用的先行先试工作。第八条(经费保障)实施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九条(审批范围和权限)经营者应当向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部门(以下简称“
8、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申请人拒绝承诺或者不适用承诺制的,按照本办法行政许可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卫生健康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审批条件)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动场所、安全设施、救助设施、装备器材等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
9、度等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信息,经营场所信息,拟经营的高危体育项目名称、地址等;(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供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材料;(三)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所租赁、委托、转包或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等;(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包括安全、抢救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救
10、援预案,事故处理制度,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安全救护、治安保卫、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运动参与者须知、行为与安全守则,场所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配备及工作职责,投保场所责任保险情况等。第十二条(新办审批程序)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制发受理通知书。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
11、决定:(一)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二)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整改期,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不计入许可机关决定期限。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整改期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许可机关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许可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报告。许可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载明相关体育设施的面积、数量等基础信息,并发给许可证,对相关申请、核查和决定等
12、材料进行建档归案。第十三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续期、补领、变更)许可证由市体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许可机关的公章,有效期、样式等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证书编号编制规则,国家体育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市体育部门确定。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期限未满许可证有效期上限的,以前述权利期限为许可证有效期限。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申请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申请的,原许可证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等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
13、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应当收回原证、发给新证并沿用原证编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不予延续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许可证遗失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申请补领。许可证毁损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凭毁损的许可证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申请更换。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或者更换许可证,批准日期为准予日期,其他内容不变。不予补发或更换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许可机关应当审查相关变更信息,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
14、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证并发给新证,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有效期限不变;不予变更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许可证注销)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注销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三)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许
15、可证被注销的,该许可证编号不再使用。第三章行政备案第十五条(备案制度)备案人应当向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行政备案。第十六条(备案材料)备案人应当在开展高危体育项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登记表,包括备案人(法定代表人、场所负责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场所基本信息,以及开展的高危体育项目名称、地址等;(二)相关体育设施与安全保障有关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三)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清单;(六)承诺书。鼓励备案人在开展高危体育项目前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备案人应当如实向备案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备案流程)备案机关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报送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备案的,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范围的,或者依法属于需要取得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许可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并应及时告知备案人、说明理由。(二)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备案人当场更正。(三)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