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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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农业品牌建设,提升河南省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规范“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意见(豫政(2020)2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河南省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2、“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国家版权局登记,由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并持有该商标及标识。“豫农优品是河南省整体打造的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第三条“豫农优品商标彰显出河南新农业、新农人的含义,体现“河南农产品”地域特征,寓意品质优良。“豫农优品”标识整体由鼎的形象呈现,包含河南、碗和麦穗等元素,体现了河南农业在中国农业中的重要地位,代表在河南省辖区内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商品量、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农业产品。“豫农优品”商标图案:豫农优品“豫农优品”形象标识图案和色相:标准色PT361CR:40 G:170
3、B:20C:75 M:0 Y:100 K:0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指导“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管理工作。引导本行政区域内培育、推荐使用人申报“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第五条“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实行分级受理和专家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第六条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培育、推荐,组织发动使用人积极申报“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授权使用,严把质量安全关,在举办的产销对接和品牌推介活动中,重点宣传“豫农优品”授权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第七条“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人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推动经济效益、生态
4、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申请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权威检测、专家评审、规范授权、无偿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九条申请使用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主体:(一)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登记注册地址、产品主要生产基地均在河南省辖区内。(三)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四)产品拥有独立的商标注册证、有明确的包装标识。(五)产品获得有效期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一项以上,或入选河南省知名农业品牌目录。(六)建立有完整的产品收购、生产、经营台账,建立有品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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