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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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助力提升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打造宜居家园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和XX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监督考核对象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包括从事单项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监督考核内容(一)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运作、房屋管理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秩序维护与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景观绿化管理等。(二)企业经营情况。主要包括: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监督管理与指导、依法经营与市场秩序、企业
2、管理与服务评价等。(三)物业党建联建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党组织建设、企业党员管理、物业服务项目红色议事制度落实等情况。(四)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根据企业在省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信息录入和信用等级进行评分。(五)围绕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创建、垃圾分类工作等。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三、监督考核方式(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评价。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依照XX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从业人员的日常服务质量对物业服务企业相应服务等级内容进行服务事项评价(附件1),并作为属地街道(乡镇)、辖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考核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日常
3、监督考核。住宅项目日常监督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督查三种方式进行。日常检查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按照XX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日常监督考核标准(附件2)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评价对辖区内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半年度检查评分,按半年度汇总填写半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检查考核得分情况表(附件3),并上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按照XX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检查考核标准(附件2)对辖区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评分。专项督查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属地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主要针对物业服
4、务企业存在信访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开展督查。一经查实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每起在企业年度考核中扣2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情况汇总,形成物业服务项目半年度考核得分。(三)年度监督考核。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XX市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考核标准(附件4)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评打分。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考核单位应同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须在限期时间内落实整改,并提供书面整改报告。(四)年度综合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主
5、管部门对企业的年度监督考核、街道(乡镇)的日常监督考核、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评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四、考核结果审定(一)考核计算方法1.物业服务项目半年度考核得分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评价得分义70%+半年度日常检查得分X30%)X70%+不定期抽查得分(当期抽到的)30%o当期未抽查的项目,则该项目不计取抽查得分。2 .物业服务项目年度考核得分为两个半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物业服务项目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考核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3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评定得分二所有在管物业服务项目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X80%+企业年度考评分义10
6、%+年度综合评定X10%o企业年度监督考核得分总分为100分,根据考核得分区分年度考核档次,其中总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二)年度综合评定降低一个等级情形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审定后,企业年度综合评定降低一个等级:1 .物业服务项目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2 .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完成的;3 .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责任事件的;4 .由于物业服务不到位,引发业主投诉较多或形成业主集访、重访,并由属地镇、街道认定未处理妥善的;5 ,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7、。(三)年度综合评定直接列为不合格情形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项目年度综合评定直接列为不合格:1 .未在物业小区显著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标准的;2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3 未按规定程序退出所服务物业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4 .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5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6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7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8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9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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