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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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xxxx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2013)X号)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X政规(2023)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租赁条
2、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及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按合同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第四条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明收明补、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县财政局(金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XX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按照各自
3、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复核及租赁补贴申请的审核、公示工作,县房产管理所负责租赁补贴的计算、发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及初审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身份认定及特殊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落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公共租赁住房租
4、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缴纳。第八条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XX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运营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政策执行。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用于抵押融资。
5、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第十一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住宅部分原则上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栋登记的插花式分布公共租赁住房可按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注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第三章房源筹集与建设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三至五年中长期规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方式,主要包括:(
6、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四)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
7、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适当增加小区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相关设施,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确定的机构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统筹实施项目的建设。第十七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批准文件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拟在新供应商品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
8、建设局应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具体配建要求、后续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具体要求在相应土地文件中予以明确。土地竞得人根据相应条款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监管协议。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规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统一管理。第四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二)年度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年度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四)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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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