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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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指导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确保2019年底基本完成全区120个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和借鉴先进县区做法,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本次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范围为我区村
2、(居)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居)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执行。第二条为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全区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最后时限不迟于2019年5月31日24时。自确定基准日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具体由各村经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同时应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上世纪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演化而来的区域性的公有制经济
3、组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标准、条件,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以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考虑因素,兼顾是否有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非正常迁移或不迁移户口,造成富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畸形膨胀,影响真正应当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
4、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且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入赘女婿,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收养关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
5、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六)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三)基准日前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型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的人员(以下统称“录编
6、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四)基准日前,原本村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国籍或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五)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放弃申请公告之日起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到城镇,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二)本
7、村女性村民嫁到外村或本村男性村民入赘到外村,仍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与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并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其他村后离婚或丧偶,本人及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享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儿招亲的,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入赘女婿,但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多个入赘女婿的除外。(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为有儿有女户,但儿子因智力障碍或残疾等原因无赡养能力、由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该女儿招亲入赘的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8、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来自外村的媳妇或招赘女婿,在离婚、丧偶后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享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来自外村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八)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合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户口迁入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等权益的。(九)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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