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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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行细则人大代表重要权利: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I权利;选举和撤职政权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人身尤其保护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下文是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行细则,欢迎阅读!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行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详细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如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选举工作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如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欧I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三条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
2、彻执行选举法,充足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运用多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I,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第五条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使工作人员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措施和环节,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选举工作。第七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县、乡两级设置选举委员会。选区设置选举行事处
3、。一种系统、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划分两个以上选区区I,可设置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欧I派出机构。第九条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选举行事处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受本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第十条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九人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五至九人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
4、一至三人,由选区内各方面推选的选民构成,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同意。选举行事处由三至七人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选区内选民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同意。选举行事处设置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其组员三至五人,由选举行事处与选民协商确定。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组,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详细事宜。第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选举委员会的构成人员应有其他民族合适的名额。第十三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方案、宣传提纲,布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
5、、法规,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三)划分选区,分派代表名额;(四)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规定选举日期;(六)确定选举成果与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受理选民对选举工作的申诉。第十四条选举行事处的任务(一)指导选民小组的工作;(二)培训本选区宣传员、登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三)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四)办理选民登记,领导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进行选民资格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五)向选民简介代表候选人状况,并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六)讲解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做好投票选举的I准备工作
6、;(七)组织选民参与选举,记录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成果;(八)承接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单独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镇设置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单独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一级设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对应的)办事机构。第十六条选区可本着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一般应由二十至三十人构成。第十七条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并将有关选举工作的所有文献、表册、印章交本级档案部门存档。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派第十八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长一名代表;人
7、口局限性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长一名代表;人口局限性两千欧I,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九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详细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详细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案。地区所辖县(市)报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立案。第二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假如由于行
8、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导致人口较大变动的I,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第二十一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合适数量的妇女代表,并要逐渐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二条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派。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I,或者不属于县级如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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