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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都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流程。第二条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合用本流程。第三条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操作流程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登记、征缴管理、帐户记录、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第一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等内容。第一节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第四条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与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同意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第五条对未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缴费单位,应规定其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在未申领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可暂按如下规则12位使用社会保险简称标识(SB),34位使用区、县编码日勺后两位,58位按登记的次序由OOOI号开始排列,其体现形式为:SBXII=次序号区(县)编码日勺后两位社会保险简称标识第六条以个人身份参保日勺人员(如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其填报参与社会保险人员状况表,并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一)身份证件;(二)户口簿;(三)照片;(四)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日勺,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
3、具日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日勺,还应提供有关证明;第七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日勺有关表格与否精确无误,证件和资料与否真实齐全,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时,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明。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八条参保单位如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一)单位名称;(二)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事业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4、(六)主管部门或附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帐号;第九条登记环节规定参保单位填写项都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的变更证明;(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第十条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日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与否精确无误,查对有关证件和资料与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日勺,按照信息系统的规定,输入有关内容,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日勺内容波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日勺内容需要更改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部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十一条参保单
5、位发生如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二)被同意解散、撤销、终止;(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规定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一)注销告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二)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献;(三)有关部门同意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第十三条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精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日勺,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告知征缴、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有关处理,封存其
6、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并按信息系统日勺操作规定,封存该单位日勺所有数据。第十四条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同意或宣布变更日勺缴费单位,应规定其自办理或同意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O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同意或宣布终止日勺缴费单位,应规定其自上述之日起3O日内,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逾期仍未办理时,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送行政惩罚申请书。第四节吞并登记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之间发生吞并时,应携带有关证明和批文报社会
7、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在系统内打印出被吞并企业的项都市参保单位欠缴状况表、项都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都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用人单位,然后根据详细政策和企业提供日勺吞并状况先对人员(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进行合并处理。假如被吞并单位有欠缴记录时,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帐务合并,同步打印出项都市参保企业欠缴状况表、项都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都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企业留存,由用人单位补足欠费后,系统对有关日勺社会保险档案进行处理。第五节分立登记第十六条单位分立时,业务经办人员在系统内打印出被分立单位的项都市参保单位欠缴状况表、项都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都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用人单位,根
8、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分户状况,首先注册由原单位分出的新单位日勺基本状况,再将要分离出的人员(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档案做对应时变更,在系统内做人员分离手续,根据欠缴划分的实际状况进行帐务日勺划分,最终打印出分户后日勺项都市参保单位欠缴状况表、项都市参保在职职工花名册、项都市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交付企业留存,由用人单位补足欠费后系统对有关日勺社会保险档案进行处理。第六节验证和补证第十七条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对已核发日勺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日勺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
9、营业执照、同意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五)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八条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参保单位填报日勺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重要内容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状况;(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状况;(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状况;(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日勺,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识或印章,5年期满时予以换证(不分社会保险险种,以初次登记为起点计算)。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
10、险登记证,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补办,申请补办手续时,须提供与初次登记相似的资料。核算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二章参保人员登记第一节参保注册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个人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携带职工档案、有关证明和手续填写参与社会保险人员状况表一式两份,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人员计算其应缴保险费,办理缴费后,为职工办理保险手册,参与社会保险人员状况表一份返回用人单位,系统为职工建立有关的社会保险档案。第二节停保(续保)处理第二十二条停保。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时,应携带有关证明和手续并填报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假如有欠缴需补缴日勺,应先打印补缴计
11、算单进行补缴处理,再在计算机系统内为其办理中断关系手续,系统对有关的社会保险档案进行处理,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份返回参保单位。第二十三条续保。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续保手续或个人办理续保手续时,应携带职工档案、有关证明和手续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业务经办人员计算其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打印补缴计算单进行补缴处理,办理补缴后,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册,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份返回参保单位,系统为职工建立有关日勺社会保险档案。第三节职工流动第二十四条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携带职工档案、有关证明和手续并填报项都市社会保险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假如有欠缴需补缴时,应先打
12、印补缴计算单进行补缴处理,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办理基金转移手续)。第二十五条省内(外)流动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携带职工档案、有关证明和手续并填报项都市社会保险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假如有欠缴日勺须一次性补齐,补缴时先打印补缴计算单进行补缴处理,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按有关文献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异地调入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异地调入时,携带职工档案、参保凭证等手续,经业务部审核同意接受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业务经办人员经核算该职工的个人帐户基金转到基金收入帐户后,根据转入职工基本状况将其注册输入计算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将职工历年缴费工资
13、及个人账户信息(调出方提供)录入计算机,假如有欠缴需补缴时,应进行补缴,打印建立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单交付用人单位或个人留存,系统为职工建立有关日勺社会保险档案。第二十七条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人员流动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调入前已经有养老关系日勺,按异地调入办理:调入前没有养老关系日勺,按新参保在职职工措施办理,自建立养老关系之月起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时按企业日勺措施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根据公务员制度管理日勺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日勺年限予以一次性补
14、助,由其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企业单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自进入之月起,有养老保险关系日勺,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持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措施计发养老金。已建立日勺个人帐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个人部分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原予以日勺一次性补助的本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日勺有关政策办理。第二十八条在职转退休参保人员抵达法定退休年龄,经
15、社会保险科审核同意其退休后,由经办人员为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第二十九条个人基本状况变更参保人员个人档案记录与系统不一致时,参保人员应携带个人档案、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动申请表,经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签章后,由信息中心更改系统记录。第三章征缴征缴环节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第一节缴费基数申报第三十条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于每年3-5月由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根据信息系统“生成工资收入申报”模块生成各单位个人工资收入申报数据库,下发各单位。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下发时数据库进行填写申报,不得随意更改数据库内容和增减人员。第三十二条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应根据1990年颁布日勺有关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记录局第1号令)规定进行申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助;(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三条个人缴费基数申报一定要真实地反应职工当年日勺实际收入状况。申报数据要经职工本人签字承认,张榜公告,职工无异议。第三十四条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