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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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网目录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三、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四、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
2、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2018年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二)裁判结果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
3、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基本案情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
4、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XXX,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XXX,阿里旺旺不回复”。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张羽、张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张羽、张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秦秋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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