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典通用-经典通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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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商业零售且为特许经营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4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5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6 .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
2、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8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10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注: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费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2 .第3、9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1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隶属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号/统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登记机关营业期限至年月日长期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4、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路(村/社区)生产经营地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路(村/社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负责人姓名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核算方式独立核算口非独立核算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注销注销原因 分支机构被上级企业撤销。 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其它原因:O清税情况(国税)已清理完毕口未涉及纳税义务清税情况(地税)已清理完毕口未涉及纳税义务申请人声明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
5、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隶属企业盖章年月日负责人信息姓名国别(地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拟任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联络员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6、财务负责人信息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申请人签署:年月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
7、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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