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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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我市药品价格监管,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规范引导零售药店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营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药品市场环境。根据*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价格监测品种的确定监测零售药店市场销售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群众购买频率高的常用药品,重点监测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以及不同零售药店价格差异大的药品,具体监测品种见附件1。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常用药品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从我市经营规模较大、品种较全的医保定点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零售药店中选取,医保定点单体零售药店选取全市销售金额
2、排名前10的零售药店,同时,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和吴江区每个区域根据销售金额排名选取前2家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连锁零售药店选取在我市具有40家以上的连锁药店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三、价格监测内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药品价格报送要求,定期上报监测药品的种类、规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以及零售价格变化、趋势预报、异常价格预警。每季度结束次月中旬完成上报。四、价格监测结果运用(一)定期发布监测药品价格。通过医保部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每季度公布市常用药品市场价格,让群众可以及时查询到常用药品价格信息。(二)强化药品价格监测分析。充分挖掘监测药品价格的数据价值,每季度进行分析研判
3、,分析药品价格变动趋势,密切关注价格异常波动较大品种,深入分析具体原因,及时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解决对策,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三)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通过药品价格发布,引导医药机构合理制定药品销售价格,规范药品零售市场价格行为,推动医药行业价格自律。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测责任。市医保局负责全市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委托第三方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各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辖区内零售药店做好数据报送和核查工作。(二)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报送质量。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医药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填报价格监测信息,不得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各市区医保部门定期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报送的价格监测信息进行调查、抽查、核实,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无误,提高药品价格监测工作质量。(三)强化数据安全,严守保密纪律。规范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提供和公开,切实保障相关数据安全,严禁泄漏属于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数据,委托第三方监测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约定,未经审批,严禁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公开药品价格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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