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含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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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含记录)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编制编制审核批准生效日期NO日期修订摘要页次版次变更登录者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二、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三、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及食品安全总监)、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四、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品(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
2、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五、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六、依法审查入场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证照,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内经营者开展口常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入场经营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七、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八、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督
3、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九、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十、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十一、对市场内发现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4、应当将食品(食用农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二、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十三、要与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十四、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十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十六、销售冷藏、冷冻
5、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十七、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
6、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
7、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九、指导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二十、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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