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哈尔滨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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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哈尔滨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试行)一、剥离范围(一)需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占用前应将耕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1 .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2 .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3 .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4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其他耕地。(二)可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可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1.耕地坡度大于25度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报经区、县(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
2、作层土壤剥离利用;2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3 .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不宜剥离利用的耕地,报经区、县(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剥离耕作层。二、实施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一)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具体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二)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
3、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三)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剥离利用的,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四)跨区的非单独选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剥离费用。三、方案编制(一)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主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获批后,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临时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可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依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编制应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23/T2913
4、-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的要求进行编制。(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审查论证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跨两个及以上区、县(市)级行政区域的,由区、县(市)分别对辖区内部分组织审查论证。(四)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备案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备案并发放备案凭证,实施主体持备案凭证方可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储存和使用。四、剥离实施(一)成片开发和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在供地前实施耕作层
5、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及其他需要剥离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剥离利用方案要求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五、剥离存储(一)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主体应将剥离的土壤运送到使用地点,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中指定的存储地点。(二)鼓励区、县(市)政府建立固定的剥离土壤存储场地,便于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土壤存储场地的选取在取得专家论证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使用,因工程原因确需自行存放的,存放场地内容一并纳入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三)土壤存储地点的选取应遵循就近存储、易于存储、专人管理的原则,尽量利用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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