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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服务协议文本(2020年版)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服务协议文本(2020年版)甲方: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J地址:联系电话: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益,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医保(2019)114号)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2、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药械零售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械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文件资料或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第四条乙方按统一样式制作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以方便参保人员辨认。乙方应向前来购药的参保人员正面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在销售药械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有谢绝使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刷卡购买超医保支付范围商品的提示,引导参保人员规范刷卡。乙方不得对医保政策进行虚假宣传、错误宣传。第五条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医
3、保定点服务协议,按要求安装医保监管系统,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医保刷卡管理工作,传输至医保中心端的药械清单必须与参保人员的购买清单一致。第六条乙方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协调医保事务,按通知要求参加甲方举办的工作会议,每季度按时报送相关报表,配合完成全覆盖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乙方向持有社保卡者销售药械时,应认真核对社保卡,确保人卡相符,不能仅凭社保卡向身份不确定者销售药械,防止出现冒用或盗用社保卡现象。乙方不得在参保人员或被委托代购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结算相关费用,不得集存参保人员的社保卡。第八条甲方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乙方承诺达到甲方有关计算
4、机网络系统规范管理的要求。(一)甲方负责下发和指导安装相关医保终端业务软件。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软件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乙方接入甲方网络系统的医保终端和通讯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联网终端必须专机专用,不得私自安装软件或连接互联网。(二)甲方负责对乙方涉及医保业务的收费员和管理员进行软件操作培训。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的收费人员教育,妥善管理好操作口令并定期更改,严禁互换身份或转借他人使用。乙方收费员和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甲方实行统一的医保网络管理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网络通信管理和PSAM卡管理规定,不擅自接入其他设
5、备进入甲方计算机网络系统,接入甲方的通信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保证参保人员购买药械的消费数据信息按甲方要求准确、规范地录入甲方计算机结算系统,不得擅自套换参保人员购买的药械。(五)乙方必须配备“双屏显示器”,让参保人员看到实时消费记录。坚持规范收费,做到收费项目明码标价,给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方便,并主动向参保人员提供符合甲方统一要求的购药凭据和清单,清单内容应与购买实物相符,若参保人员要求提供税务发票的,应在发票上注明已刷社保卡。第九条甲方承诺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要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本地药品库维护工作(如药品编码启用、药品单价维护等)。积极整合药店信息系统,实现药品
6、销售与医保结算一体化,销售与医保结算尽量不要分开操作,如实向甲方传送参保人员购药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等,不得篡换项目。第十条乙方要遵守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参保人员提供价美物廉的药品,确保药店销售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中价格20元以下的种类数占比达到30%以上。乙方对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购药应一视同仁(如售药价格、免费提供煎药服务等)。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保卡密码修改及甲方要求的相关服务。第十二条乙方在经营场所内不得摆放和销售食品、日用品及化妆品。在经营场所内设立医保可支付专区和非医保支付专区,医保可支付专区不得摆放除药
7、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以外的物品。第十三条乙方应加强药品购销存管理,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台账,做到票、账、货相符。同时每月应做好药品库存盘点账目。所建账目必须真实完整,并妥善保存于店内备查。凡与购进验收记录台账、库存盘点账目不符的刷卡结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十四条全省联网的定点零售药店应针对全省医保联网、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特点,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在异地参保人员持社保卡购药时,乙方应对购药者进行身份识别,防范冒卡等欺诈行为的发生,不得无故拒用异地就医卡结算相应的购药费用。因政策差异或信息系统问题造成异
8、地参保人员购药时刷卡结算困难的,乙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与甲方或省医保相关部门取得联系,避免与异地参保人员产生纠纷。第十五条乙方应指定专门结算账户,用于结算甲方应按政策拨付的医保基金(连锁公司各医保定点药店可由公司指定统一的结算账户)。第十六条甲方每月与乙方结算需由甲方支付的上个月药械费用。乙方及时提供报表及税务发票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在核实无误后办理付款事宜。按照规定与乙方预结算费用,并留5%费用作为年度服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保证金,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情况进行余款结算。全省(全国)联网异地参保人员在乙方发生的购药费用按季度结算,每年2、5、8、11月的15
9、日前结算上一季度的购药费用。第十七条甲方如发现已拨付费用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可在之后应支付款中追回。第十八条甲方可以对乙方的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文件及影像资料(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乙方应保证影像系统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如需核查时影像系统不能调取相关数据的,由乙方负责举证。第十九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械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予支付:(一)除委托代购外,持卡购药者与社保卡所有者不相符情况下发生的冒用或盗用药械费用的;(二)处方所记内容与参保人员社保卡存储相关信息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的;(三)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
10、受理的;(四)未依照处方调剂的;(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等情形的。第二十条乙方存在下述情形的,甲方可在年度考核时予以扣分:(一)不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的;(二)未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无引导参保人员规范使用社保卡提示的;(三)未按第十四条要求做好异地联网工作,与异地参保人员产生纠纷的。第二十一条甲方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开展日常、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并结合“三函两牌”制度进行处理。(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予以发放“关注函”、“提醒函”或“警示函”,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1 .“进、销、存”台账不全,票、账、货不相符的;2 .药械未实行明码标价,向持卡参保人员销售药械零售价格高于非参保人员销售
11、价格的;3 .接入甲方网络系统的计算机未能专机专用,私自安装软件或连接互联网,危及医保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的;4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用完需由现金支付时,通过先记帐后补刷卡方式套取基金的;5 .不主动向参保人员提供与购买实物相符的票据和清单;6 .不熟悉医保政策、无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保事务,不参加甲方举行的医保工作会议;7 .未配备“双屏显示器”,无法让参保人员看到实时消费记录的;8 .无法按甲方要求提供影像信息的;9 .对医保政策进行虚假宣传、错误宣传;10 .未按规定传送参保人员购买药械信息或篡换项目传送;IL药店销售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中价格20元以下的种类数占比未达到30%的;
12、12 .未在经营场所内设立医保可支付专区和非医保支付专区的;13 .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约行为。(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予以发放“黄牌”或“红牌”,并暂停协议312个月。14 存参保人员社保卡的,予以暂停协议3个月;2 .在经营场所内摆放食品、日用品及化妆品的,予以暂停协议3个月;3 .出售假药、劣药以及销售禁售药品的,予以暂停协议6个月;4 .进药渠道不合法的(如销售回购药等),予以暂停协议6个月;5 .年度考核分数低于70分(含)的,予以暂停协议12个月;6 .其他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较大影响的违约行为,予以暂停协议3-12个月。(三)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甲方予以发放“红牌”并解除
13、服务协议,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1 .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2 .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3 .将医保目录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4 .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5 .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6 .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7 .其他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约行为。(四)乙方收到“关注函”后,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发放“提醒函”;收到“提醒函”后,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发放“警示函”;收到“警示函”后,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发放“黄牌”;收到“黄牌”后,整改不到
14、位的,予以发放“红牌”,并暂停协议3个月;收到“红牌”后,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解除服务协议。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一条产生的相关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甲方可按违规费用的25倍收取违约金。第二十三条乙方需停业或歇业1个月以上的,应在停业或歇业前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予以解除服务协议。停业或歇业超过6个月未恢复正常营业的,予以解除协议第二十四条乙方被解除服务协议的,自甲方解除服务协议确认之日起同一地址的零售药店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甲方定点零售药店。第二十五条在协议期内,乙方企业名称、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面积扩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
15、的,应自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资料向甲方申请办理医保信息变更。第二十六条乙方发生经营地址变更、经营面积缩小、分立、合并、重组等重要事项的(参与组建连锁的发起药店或被兼并重组的药店,且实际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除外),甲方应依照申请变更时评估标准进行重新组织评估,评估通过后重新签服务协议,评估未通过的终止协议,必要时可先暂停原协议。第二十七条乙方因重大违规处理中或暂停协议期间,甲方一律停止办理所有医保有关项目的信息变更。乙方自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办理医保信息变更申报的,甲方予以暂停协议,并不予支付变更后的医保结算款。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视同签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服务协议。第二十八条甲方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等情况,经同级医保部门发函征询市场监管部门近一年行政处罚情况后,无严重违规的,予以续签协议;存在严重违规的,不予续签协议。协议期满后乙方不申请续签的,视为自动放弃,服务协议到期后终止履行。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费用结算或因乙方违约出现争议的,乙方可提请甲方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甲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